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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些研究者还报告在更加古老的冰芯中发现活体细菌的案例。

为在航空公司之间公正分配免费配额,航空公司应该按照指令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与碳排放有关航班运营信息和监测数据。(四)与第三方国家的协调如果航空公司所在国采取了减少航空影响气候的措施,那么,欧盟经与该国协商以后,可以考虑采取有效措施以协调双方的减排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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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议案仍在讨论之中。从性质上说,碳排放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的奖优限劣来达到减排目的的一种政策安排。2009年8月22日,欧盟正式公布了全球所有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航空公司名单,总数超过2000家。用于欧盟和第三方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但从效果看,都具有减排的作用,而且在实践中,两者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譬如说在征收碳税时,对纳入碳排放交易系统的碳排放往往规定免税。

(五)罚则航空公司如果超配额排放,那么超过部分将按照每吨CO2100欧元的标准予以罚款。用于支付欧盟的管理成本。07.25)、《青海省草原使用权流转办法》(2001,08。

我国已经通过环境法律20多部。主要是以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和公害控制为目的的法律、以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为目的的法律。我国1982年《宪法》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体现人类正义、实现人民利益、促进社会进步。

03.31修订)、《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3年5月25日颁布,2005 年5月28日修改)、《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2.12.11通过,1998。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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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制定出三江源区统一的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或规章,以填补我国法律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空白,解决三江源区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由于各方面条件所限,当地居民很少掌握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生产方式,没有发达的物质流通渠道,游牧经济是当地的主导经济形态。如除《水土保持法》、《草原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提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外,《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只偏重于经济利益,而对保护和维持生态环境具有至关重要意义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却没有体现。而藏族生态法文化中有许多思想从不同侧面体现出崇尚人类正义、信仰和追求真、善、美,这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科学发展相适应,符合实现人民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的要求,因而对三江源区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创制具有促进意义。

新《刑法》将盗伐林木罪的最高法定刑从原来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降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化建设离不开观念的支撑,因为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权威更重要的不是来自于强制性,而是来自于其符合民情。但是,三江源区生态环境立法也有一些有利的因素。以游牧和耐旱农作物为主要生产生活方式的农牧民,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游离于现代文明之外。

1989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措施的基本规定,是原则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它引导了各单项环境法的制定。这些自然的、社会的因素影响着当地的生态环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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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缺乏统一性,效力层次不高。(四)与地方特色结合不紧密。

现行《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在野生植物、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草地沙化治理等方面都没有相应的规定。05.20)、《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开垦土地的通告》 (2001。还有《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01.07)、《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2005.04.25)以及《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1998.11.07)、《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12.25)、《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2011.12.15)等法律政策文件。(五)缺乏综合性的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法。三江源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发展任务十分繁重。而新《刑法》中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盗伐林木罪的最高法定刑仅为15年以下有期徒刑,隐含着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盗伐林木罪的思想,反映了现行刑事立法对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考虑的欠缺。

(三)生态环境单行法它由国务院制定或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5条规定: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截至2011年12月,国务院已经颁布了50多项环境行政法规。06.04通过,1998.05.29和2001.03.31修订)、《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0.08.3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1989.11.01,2001。

《对外贸易法》规定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等方面的环境要求。(二)综合性生态环境法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二是在传统民事权利层面,因为许多重要的环境要素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不能成为财产权的客体,所以以财产为根据对生态环境保护就有局限性。(二)物质生活条件落后影响了法治环境。一是有利于促进以对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信仰为表征的环境法制意识的形成。

三、三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立法理论基础薄弱,观念陈旧,行政色彩较浓,没有真正贯彻生态环境优先的立法思想。当然,其中也还存在相互不一致、甚至是矛盾的地方,这些正是需要在今后工作中注意防止和克服的。

(三)现代文明与生态系统之间的冲突。一、我国生态环境法体系我国生态环境法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组成:(一)宪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范宪法中关于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法规范,是各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9修订)、《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2.06.30)、《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1999.05.21通过,2001.03.31修订)、《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11.25)、《青海省绿化条例》(2001.06.01)、《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1989.12。09.29修订)、《草原法》(1985.06.18通过,2002.12。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生态环境条约中,除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都属于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青海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1996.03。26)、《青海省草原监理规定》(1996。(三)有关法律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不够或有技术欠缺。

二是有利于促进符合三江源区生态环境实际的法律法规的生成。(五)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生态环境法规范我国于1992年6月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较早加入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

结构严谨合理、体系和谐协调、语言规范统一。一方面,当地的群众盼福想富,期望早日过上文明幸福的生活,但另一方面,却又苦于没有掌握知识和技术而求富无门,只能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依赖索取生态资源维持生活,从而导致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步入恶性循环的怪圈。

另一方面,由于地理环境的原因,三江源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法制建设又落后于其他地区。三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应从当地实际出发,注重与本地资源的结合,如充分考虑本地生态环境状况和人文地理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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